(一)含义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又称基础结构,词义是“基础”、“下部(底层)结构”,“永久性基地(设施)”,原属军事用语,指后方军事工程中的固定设施或永久性基地,如导弹基地、机场、军用物资仓库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获得新的涵义,泛指国民经济体系中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提供一般条件的部门和行业,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技术性工程设施和社会性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基础设施包括了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等“硬件”和“软件”二个系统。狭义的基础设施是指有形的资产部门,即技术性的工程设施。在我国通用的文件上,基础设施一般是指狭义的工程设施和硬件系统;基础结构则从经济结构角度考虑,具有广义性,泛指工程技术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产生
基础设施作为相对于主体产业而独立存在与发展的一个系统部门,是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密不可分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的社会里,基础设施是附属于生产企业,作为一种辅助部门和一般条件存在于企业内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原先隶属于企业内部的一般条件和设施,纷纷脱颖而出,组成社会化的公共工程,成为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必不可少的生产条件。社会生产力愈高,基础设施系统也愈加完备。
(三)分类
区域性的基础设施一般指四大系统:即交通运输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动力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部门。其中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的线网、港站等设施。给水排水系统包括给水的水源工程、输水管道、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施,以及雨水排放管网和污水排放的处理设施。动力系统包括电力生产及输变电设施,区域性的煤气、燃气、石油液化气的生产输配设施和热力生产供应设施。邮电通讯系统包括邮电局所、各种通讯手段收发和传输设施。